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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解读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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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解读新闻通报会

南京市装饰办主任林文解读条例

  倍受装饰行业、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关注的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立法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起施行。2007年11月2日上午9点,南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解读新闻通报会。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解读了《条例》具体内容,并且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装饰装修活动涉及到千家万户,一直是广大群众关心的焦点和难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装修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使用过分追求个性化、舒适度,房屋拆改现象越来越多,且拆改动作越来越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装修队伍和人员的缺乏有效的资信管理,装饰装修队管理较混乱,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三是业主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与装修施工单位不签合同或者即使签合同,却只重价格,忽视质量,造成了安全隐患。市人民政府在2001年颁布施行了《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7号令)。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装饰装修市场和行业行为,尤其是在加强家装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装饰装修市场的发展,这个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市装饰行业、装饰市场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来规范装饰装修活动和市场行为,以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饰行业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工作和立法依据

  我委在《条例》(草案)的立项准备和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支持和指导帮助。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自2006年4月开始,我委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工作班子,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立法起草工作以《立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筑工程市场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了本市实际、装饰装修市场行业特点与实际,吸纳了市政府197号令有关规定和监督管理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管理措施、经验做法,参考了兄弟城市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立法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反复修改,完成了《条例(草案)》的送审稿。

  三、《条例》具有的特点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在发展中解决矛盾,着眼构建和谐南京、着力改善民生、促进产业发展、推进政府服务;二是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环境保护为中心、规范行为为基础、引导保障为目标、衔接管理为重点、提高素质为前提、改进监管为保证;三是工装、家装并举,统一立法、分别规范、有所区别、分章设定;四是加强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衔接,加强民事规范与行政规范的衔接,加强专业管理与相关管理的衔接;五是坚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转变管理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变许可管理为事后监管,同时,明确市场行业行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建立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并行的综合性管理机制;六是通过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法规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装饰装修产业化发展。

  四、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装饰装修信用公示与备案制度。为加强装饰市场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方便群众和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本条例规定了建立装饰装修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公示和资质资格等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及时披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搭建信息服务平台。

  2、关于工程质量、现场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装饰装修材料、设计、施工的环保、节能要求。二是建立了质量保修制度,针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以及各自不同设施、部位和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三是对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出了规定。四是加强社会监督,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单位名称、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开工竣工日期和投诉;五是加强物业管理的衔接,个人住宅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其禁止行为、施工管理、垃圾处理、人员进出等事项,并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机构。

  3、关于监督管理与公共服务。装饰装修是综合性活动,涉及面广,单靠行业管理远远不够,也难扩大成效。因此,行业管理与相关管理应当并举,监督管理与公共服务应当并重,构建综合性监管和服务机制。一是在明确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职责的同时,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装饰材料的管理、环保部门对噪声等各类污染的管理、房产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修缮和改造的安全管理、质监部门对装修材料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等等,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二是明确公共服务职责,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提供社会使用装饰装修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装饰装修投诉纠纷的受理、调查勘验人检测鉴定、协调争议等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在《条例》施行前,市建委和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将利用今年11-12月的时间,有计划、分步骤、按条例宣贯策划方案,充分与新闻媒体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条例、解释条例系列活动,使装饰装修相关企业和广大市民了解熟悉条例的内容,为条例施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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