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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 基 本 建 设】3 基 本 建 设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露设计。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南瓜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上一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 抹 灰 工 程】 下一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用词用语使用说明】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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