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设方式
|
最小芯线截面(mm2)
|
铜 芯
|
铝芯
|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
10
|
10
|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 L≤2m
室外 L≤2m
室内外 2>L≤6m
2<L≤16m
16<L≤25m
|
1.0
1.5
2.5
4
6
|
2.5
2.5
4
6
10
|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
1.0
|
2.5
|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
1.0
0.75
1.0
|
2.5
2.5
2.5
|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温度校正系数;
t1:导体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t0: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t2:导体载流量标准中所采用的环境温度(℃);
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2.2.7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 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表2.2.9 PE 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2)
|
PE线最小截面(mm2)
|
S≤16
|
S
|
16<S≤35
|
16
|
S>35
|
S/2
|
第2.2.10条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配电屏前后的通道的最小宽度(m)
配电屏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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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排布置
|
双排对面布置
|
双排背对背布置
|
多排同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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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前
|
屏后
|
屏间
|
前、后排距墙
|
维护
|
操
作
|
维护
|
操
作
|
维护
|
操
作
|
前排
|
后排
|
固定式
|
不受限制时
|
1.5
|
1.0
|
1.2
|
2.0
|
1.0
|
1.2
|
1.5
|
1.5
|
2.0
|
2.0
|
1.5
|
1.0
|
受限制时
|
1.3
|
0.8
|
1.2
|
1.8
|
0.8
|
1.2
|
1.3
|
1.3
|
2.0
|
2.0
|
1.3
|
0.8
|
抽屉式
|
不受限制时
|
1.8
|
1.0
|
1.2
|
2.3
|
1.0
|
1.2
|
1.8
|
1.0
|
2.0
|
2.3
|
1.8
|
1.0
|
受限制时
|
1.6
|
0.8
|
1.2
|
2.0
|
0.8
|
1.2
|
1.6
|
0.8
|
2.0
|
2.0
|
1.6
|
0.8
|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的物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1.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要在屏后操作运行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1、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2、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方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表4.2.2不同绝缘的K值
绝 缘
线 芯
|
聚氯乙烯
|
丁基橡胶
|
乙丙橡胶
|
油浸纸
|
铜 芯
铝 芯
|
115
76
|
131
87
|
143
94
|
107
71
|
第三节 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4.3.4-1)
I2≤1.45IZ(4.3.4-2)
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z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z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4.4.5)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表4.4.8-1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 / 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
4~10
|
12~63
|
80~200
|
250~500
|
Id / In
|
4.5
|
5
|
6
|
7
|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表4.4.8-2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
4~10
|
12~63
|
80~200
|
250~500
|
Id / In
|
8
|
9
|
10
|
11
|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4.4.11)(4.4.1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Δn。
注: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二、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7条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
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Δno,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二、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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