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3:当柱上端与横梁铰接时,等于按附表4.5(柱上端为自由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当柱上端与横梁刚接时,等于按附表4.6(柱上端可移动但不转动的双阶柱)的数值乘以表5.3.4的折减系数。
2.上段柱和中段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1和μ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η1、η2――参数,按附表4.5或附表4.6中的公式计算。
第5.3.5条 当计算框架的格构式柱和桁架式横梁的线刚度时,应考虑柱或横梁截面高度变化和缀件(或腹杆)变形的影响。
第5.3.6条 框架柱沿房屋长度方向(在框架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取阻止框架平面外位移的支承点(柱的支座、吊车梁、托架以及支撑和纵梁的固定节点等)之间的距离。
第5.3.7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7的容许值。
注: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为200。
第5.3.8条 受拉构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3.8的容许值。
注:①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中,可仅计算受拉构件在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
②在直接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计算单角钢受拉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在计算单角钢交叉受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应采用与角钢肢边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③中、重级工作制吊车桁架下弦杆的长细比不宜超过200。
④在设有夹钳吊车或刚性料耙吊车的厂房中,支撑(表中第2项除外)的长细比不宜超过300。
⑤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作用下受压时,其长细比不宜超过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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