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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国家洁净室行业标准)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1—9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4号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1.0.1条 为了在洁净室(含装配式洁净室,下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统一施工验收要求,统一检测方法,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工业洁净室和一般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有生物学安全要求的特殊生物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洁净室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需修改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没有图纸和技术要求的不能施工和验收。 第1.0.4条 洁净室施工前应制订详尽的施工方案和程序,施工中各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先行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施工。 第1.0.5条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鉴定证明文件。对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验。过期材料不得使用。 第1.0.6条 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备案。 第1.0.7条 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1.1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应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围护结构完成,外门、外窗安装完毕,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其内容包括室内装饰工程,门窗安装,缝隙密封,以及各种管线、照明灯具、净化空调设备、工艺设备等与建筑的结合部位缝隙的密封作业。 第2.1.2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进度安排应与其他专业工种制订明确的施工协作计划,按程序施工互相配合。施工主要程序见附录二。
第2.1.3条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和《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的 第二节 材料要求
第2.2.1条 用于洁净室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及防尘涂料必须有注明成份、品种、出厂日期、贮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书。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和未经鉴定的产品。 第三节 构造与装饰要求
第2.3.1条 预埋在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墙体上的铁件、木框等应牢固,木砖和木框应做防腐处理,预埋铁件外露部分和吊杆支架应做防锈或防腐处理。
图2.3.2缝隙密封宽度 1—弹性密封材料;2—钢窗框;3—窗台板;4—设备外框;5—钢龙骨隔墙
第2.3.3条 所有建筑构配件、隔墙、吊顶的固定和吊挂件,应与主体结构相联,不应与设备支架(如传送带吊杆、风管吊杆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和管线支架相联接。 图2.3.8踢脚板部分做法 1—踢脚板;2—密封嵌固材料 第2.3.9条 洁净室的装饰表面质量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洁净室装饰表面质量要求一览表表2.3. 第2.4.1条 建筑装饰工程必须与各专业工种间制定严格的施工程序,一般依次为:留洞打底、各专业安装、内门窗安装、修补洞口及周边基层打底、饰面抹灰和罩面板工程、嵌缝处理、油漆刷浆工程和裱糊工程。 第2.4.2条 在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清扫灰尘,对隐蔽空间(如吊顶和夹墙内部等)还应做好清扫记录。 第2.4.3条 应保护已完成的装饰工程表面,不得因撞击、敲打、踩踏、多水作业等造成板材凹陷、暗裂和表面装饰的污染。 第2.4.4条 对已安装高效过滤器的房间,不得进行有粉尘的作业。
第2.4.5条 塑料板材或卷材面层铺贴前应预先按规格大小、厚薄分类,板材或卷材与地面之间应满涂粘接剂,表面赶平,不得漏涂或残存空气。 第三章 净化空调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净化空调系统的一般要求和风管、部件的具体制作验评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和《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 加工镀锌钢板风管应避免损坏镀锌层,损坏处(如咬口、折边、铆接处等)应刷涂优质涂料两遍。 第三节 系统安装
第3.3.1条 法兰密封垫应选用弹性好、不透气、不产尘的材料,严禁采用乳胶海绵、泡沫塑料、厚纸板、石棉绳、铅油、麻丝以及油毡纸等含开孔孔隙和易产尘的材料。密封垫厚度根据材料弹性大小决定,一般为4~6mm。一对法兰的密封垫规格、性能及厚度应相同。严禁在密封垫上刷涂涂料。
图3.3.2法兰密封垫接头
图3.3.10高效过滤器送风口安装示意图 第四节 高效过滤器安装
第3.4.1条 高效过滤器安装前,必须对洁净室进行全面清扫、擦净,净化空调系统内部如有积尘,应再次清扫、擦净,达到清洁要求。如在技术夹层或吊顶内安装高效过滤器,则技术夹层或吊顶内也应进行全面清扫、擦净。 第3.4.5条 安装高效过滤器的框架应平整。每个高效过滤器的安装框架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1mm。 第3.4.6条 高效过滤器和框架之间的密封采用密封垫、不干胶、负压密封、液槽密封和双环密封等方法时,都必须把填料表面、过滤器边框表面和框架表面及液槽擦拭干净。
第3.4.7条 采用密封垫时,垫的厚度不宜超过8mm,压缩率为25%~30%。其接头形式和材质应符合第3.3.1条和第 3.3.2条的规定。采用液槽密封时,液槽内的液面高度要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各接缝处不得有渗液现象。采用双环密封条时,粘贴密封条时不要把环腔上的孔眼堵住;双环密封和负压密封都必须保持负压管道畅通。 第3.4.8条 安装高效过滤器时,外框上箭头应和气流方向一致。当其垂直安装时,滤纸折痕缝应垂直于地面。 第五节 空调器安装 第3.5.1条 安装空调器时应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擦拭,除去尘土、杂物和油污。 第3.5.2条 设备检查门的门框应该平整,密封垫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和第3.3.2条对法兰密封垫的要求。 第3.5.3条 净化空调系统的空调器接缝应做密封处理,安装后应进行密封检查,其方法按附录四“空调器漏风率检测法”进行检漏、堵漏测量其漏风率。测量漏风率时,空调器内静压保持1000Pa。洁净度等于或高于1000级的系统,空调器漏风率不应大于1%;洁净度低于1000级的系统,空调器漏风率不应大于2%。 第3.5.4条 过滤器前后必须装压差计,压差测定管应畅通、严密、无变形和裂缝。 ?第3.5.5条 表冷器冷凝水排出管上应设水封装置和阀门,在无冷凝水排出季节应关闭阀门,保证空调器密闭不漏风。 第六节 空气净化设备和装置的安装 第3.6.1条 本节适用于空气吹淋室、气闸室、传递窗、余压阀、层流罩、洁净工作台、洁净烘箱、空气自净器、新风净化机组、净化空调器、生物安全柜等设备。本节未包括的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其安装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应按设备的技术文件(如说明书、装配图、技术要求等)的规定执行。 第3.6.2条 集中式真空吸尘器及其系统的安装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3的有关规定。 第3.6.3条 设备应按出厂时外包装标志的方向装车、放置,运输过程防止剧烈振动和碰撞。对于风机底座与箱体软连接的设备,搬运时应将底座架起固定,就位后放下。 第3.6.4条 设备运到现场开箱之前,应在较清洁的房间内存放,并应注意防潮。当现场一时不具备室内存放条件时,允许短时间在室外存放,但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第3.6.5条 设备应有合格证,开箱应在较干净的环境下进行,开箱后应擦去设备内外表面的尘土和油垢,设备开箱检查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安装。 第3.6.6条 设备应按装箱单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无缺件,表面无损坏和锈蚀等情况; 二、内部各部分连接牢固。 第3.6.7条 设备安装一般情况下应在建筑内部装饰和净化空调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并进行全面清扫、擦拭干净之后进行。但与洁净室围护结构相连的设备(如新风净化机组、余压阀、传递窗、空气吹淋室、气闸室等)或其排风、排水(如排风洁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和净化空调器的地漏等)管道在必须与围护结构同时施工安装时,与围护结构连接的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做到严密而清洁;设备或其管道的送、回、排风(水)口应暂时封闭,每台设备安装完毕后,洁净室投入运行前,均应将设备的送、回、排风口封闭。 第3.6.8条安装设备的地面应水平、平整,设备在安装就位后应保持其纵轴垂直、横轴水平。 第3.6.9条带风机的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与地面之间应垫隔振层。 第3.6.10条 凡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的设备(如传递窗、空气吹淋室、气闸室、排风洁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等),安装调试后应保证联锁处于正常状态。 第3.6.11条 凡有风机的设备,安装完毕后风机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时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试运转时间按设备的技术文件要求确定;当无规定时,则不应少于2h。 第3.6.12条 设备的验收标准应符合该设备的技术文件要求。 第3.6.13条 安装生物安全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物安全柜在安装搬运过程中,严禁将其横倒放置和拆卸,宜在搬入安装现场后拆开包装; 二、生物安全柜安装位置在设计未指明时应避开人流频繁处,并应避免房间气流对操作口空气幕的干扰; 三、安装的生物安全柜的背面、侧面离墙壁距离应保持在80~300mm之间。对于底面和底边紧贴地面的安全柜所有沿地边缝应加以密封。 四、生物安全柜的排风管道的连接方式,必须以更换排风过滤器方便确定。 第3.6.14条 生物安全柜在每次安装、移动之后,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Ⅱ级生物安全柜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压力渗漏试验,应确认所有接缝的气密性及整个设备没有漏气; 二、高效空气过滤器的渗漏试验,应确认高效空气过滤器本身及其安装接缝处没有渗漏; 三、操作区气流速度试验,应确认整个操作区的气流速度均满足规定的要求; 四、操作口气流速度试验,应确认整个操作口的气流速度均满足规定的要求; 五、操作口负压试验,应确认通过整个操作口的气流流向均指向柜内; 六、洗涤盆漏水程度试验,应确认盛满水的洗涤盆经过1h后无漏水现象; 七、接地装置的接地线路电阻试验,应确认接地的分支线路在接线及插座处的电阻不超过规定值。 第四章 水、气、电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洁净室内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气体动力、电气照明等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和《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 给水排水管道和气体动力管道穿过洁净室的墙壁和楼板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接头,管子与套管之间必须用不燃和不产尘的密封材料封闭。 第4.1.3条 明装或暗装的电气线管,其管材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室内线管的管口应用不产尘的密封材料封闭。 第4.1.4条 洁净室内的管道外表面的保温层,应采用不产尘的不燃或难燃的保温材料,保护层应采用金属保护壳。对于生物洁净室,管道保护壳缝隙应作防水密封处理,保护壳材质应能抗消毒剂的浸蚀。 第4.1.5条 给水排水管道和气体动力管道的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真空度试验和泄漏量试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4.1.6条 水、气、电系统安装应与其他工程密切配合,严格按程序施工,并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第4.2.1条 洁净室内的给水管道的材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各类给水管道的材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给水管道、工艺设备的冷却循环水管道宜为镀锌钢管;
二、纯水、高纯水管道为不锈钢(SUS)管、硬聚氯乙烯(PVC)管、聚丙烯(PP)管和工程塑料(ABS)管等; 第4.2.2条 纯水和高纯水采用不锈钢(SUS)管、硬聚氯乙烯(PVC)管、聚丙烯(PP)管和工程塑料(ABS)管,其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3条 纯水和高纯水管道、管件、阀门安装前必须清除油污和进行脱脂处理。 第4.2.4条 纯水、高纯水采用硬聚氯乙烯(PVC)管、聚丙烯(PP)管和工程塑料(ABS)管时,其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安装必须在环境清洁,室温在5℃以上,相对湿度在85%以下的条件下进行; 二、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粘接、焊接、平焊法兰连接及活接头连接; 三、管道或管件的承口不得歪斜和厚度不匀。管端不得有裂缝。管道的承插间隙不得大于0.15~0.3mm; 四、管道在粘接前,应对表面进行砂磨处理和清洁处理,不得沾污,粘接时必须保证插入承口的深度; 五、法兰面应平整光滑,密封面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 六、活接头的接管与管道应采用粘接、焊接或螺纹连接; 七、埋地敷设时,必须对垫层进行处理或设简易管沟;安装在地面上时,应设防护罩; 八、管道采用焊接或平焊法兰连接时,管道或法兰应根据不同厚度加工坡口,焊缝及坡口形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焊缝应填满,不得有焦黄、断裂、虚焊等现象,焊缝强度不得低于母材的60%,焊条材质应与管材相同。
表 4.2.4焊接和坡口形式 第4.2.5条 纯水、高纯水管道采用不锈钢(SUS)管时,其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焊环活套法兰和凹凸法兰等连接方式;
二、焊接应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工艺; 四、管道部件的点固焊应与焊接相同,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焊缝氧化; 五、管道部件焊接后应将管内焊缝氧化物清刷冲洗掉,再用四氯化碳脱脂,然后封闭管口; 六、设计无要求时,法兰垫片宜采用聚四氟乙烯或软质聚氯乙烯板。 第4.2.6条 纯水、高纯水管道系统强度试验合格后,在系统运转前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后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7条 洁净室内的地漏或排水漏斗安装后必须封闭。 第4.2.8条 与设备连接的排水管,当采用螺纹连接时,不得使用铅油麻丝。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4.3.1条 暗装消火栓的立管,安装位置必须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不得外露。 第4.3.2条 安装在洁净室内的消火栓,其水龙带和消火栓箱内外必须擦洗干净。 第4.3.3条 明装的消火栓箱的箱背应紧贴墙面,并将缝隙用密封胶密封。
第4.3.4条 自动灭火系统的喷头短管穿过吊顶处,必须封闭严密。
第4.3.6条 在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灭火瓶站的集流管上应连接通至室外的泄压管,并在泄压管上安装截止阀。 第4.4.2条 气体管道管材的型号、规格、化学成份及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的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起瘤、折迭、重皮、锈斑和麻点等缺陷。 第4.4.3条 气体管道的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门与氧气接触部分不得用可燃材料,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质。填料用经脱脂处理的聚四氟乙烯; 二、气体管道的法兰垫片应符合设计要求,材质柔软、无老化变质和分层现象,表面不应有折损和皱纹等缺陷;
三、氢、氧管道的附件、仪表及过滤器等,其材质、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符合该介质条件的出厂合格证书。 一、管道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安装成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度应坡向冷凝水收集器; 二、管道的连接采用焊接,并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手工电弧焊盖面工艺。不锈钢管焊接或点固焊均应采取管内充氩保护措施; 三、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接头的填料必须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 四、通过洁净室的气体管道,其法兰垫片或螺纹填料的外露部分,必须清理干净; 五、气体管道采用喷砂除锈或酸洗钝化的无缝钢管时必须采用集中安装方式并在48h内分段组合安装,充入压力不小于0.2MPa的氮气保护; 六、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法兰间必须焊有导电跨线,其导线截面及焊接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点必须牢固、可靠。 第4.4.5条 高纯气体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第4.4.4条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脱脂或抛光处理的不锈钢管,安装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防二次污染; 二、管口切割后,应进行清洗,再进行分段组装焊接; 三、管道预制、分段组装作业,必须在环境清洁的条件下进行,严禁在室外露天作业; 四、分段预制或组装的管段两端应用塑料布或盲板封闭,不得污染。 第4.4.6条 无缝钢管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缝钢管安装前应清除管内外表面的铁锈、污物。管道内壁除锈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其管内锈蚀情况采用一般除锈、喷砂除锈和酸洗、钝化处理; 二、氢、氧管道安装前,必须对油渍、铁锈进行除锈或酸洗后再进行脱脂处理; 三、钢管酸洗、钝化或脱脂后,应清除管内残留的溶液,并将处理合格的管道及时封闭管口; 四、脱脂后的管道、管件和垫片,安装前必须严格检查,用清洁、干燥的白色滤纸擦拭,不出现油迹为合格。 第4.4.7条 气体管道各项试验合格后,必须用经过滤器去除尘埃后的无油压缩空气或高纯氮气吹扫,流速大于20m/s,并以木槌在管道各处轻轻敲击,直至末端无水迹、脏物为合格。高纯气体管道系统,末端测定的尘埃数,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过滤器的过滤效率应满足气体管道系统工艺对尘埃的要求。 第4.4.8条 气体管道吹扫合格后,应再以实际输送的气体和压力,对管道系统进行吹扫,在运行条件下无异常声音和振动为合格。气体管道输送可燃性气体之前,应用惰性气体置换。 第五节 电气装置 第4.5.1条 洁净室内的配电盘、柜,内部不得有灰尘,盘、柜门应能关闭严密。 第4.5.2条 暗装插座、暗装插座箱和开关的接线盒内必须清扫干净,紧贴墙面,安装端正。 第4.5.3条 灯具安装前必须擦拭干净。嵌入吊顶内的暗装灯具,其灯罩的框架与吊顶接缝必须进行密封处理。明装的吸顶日光灯具,其灯架应紧贴吊顶。 第4.5.4条 洁净室内的接线盒或拉线盒,其盒内不得有灰尘,盒盖必须连接严密。 第4.5.5条 电线管进入接线盒或配电盘、柜,穿线后必须密封严实。 第4.5.6条 洁净室内安装的火灾探测器,空调温、湿度敏感元件及其他电气装置,在净化空调系统试运转前,必须清扫至无灰尘。对于生物洁净室,还应采取防水防腐蚀措施。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洁净室的工程验收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先进行竣工验收,再进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第5.1.2条 竣工验收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必须对洁净室进行性能检测。 第5.1.3条 竣工验收的检测和调整应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测状态,由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三方协商确定。任何一种检测得出的洁净度级别,必须注明检测状态。 第5.1.4条 在空态及静态条件下检测时,室内检测人员不应多于2人,均必须穿洁净工作服,尽量少走动。 第5.1.5条 竣工验收和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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