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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艺首页 行业规范 装修设计 《办公楼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

4.1 一般规定

4.1.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办公建筑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4.1.2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4.1.4 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

4.1.5 办公建筑的体形设计不宜有过多的凹凸与错落。外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有关节能的要求。

4.1.6 办公建筑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 高层及超高层办公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设有清洁设施,并必须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3 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4.1.7 办公建筑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OO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贵重仪表间和计算机中心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4.1.8 办公建筑的门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厅内可附设传达、收发、会客、服务、问讯、展示等功能房间(场所)。根据使用要求也可设商务中心、咖啡厅、警卫室、衣帽间、电话间等;

2 楼梯、电梯厅宜与门厅邻近,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4 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

走道净宽(m)

(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10 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 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1.12 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1.13 特殊重要的办公建筑主楼的正下方不宜设置地下汽车库。

4.2 办公室用房

4.2.1 办公室用房宜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宜包括设计绘图室和研究工作室等。

4.2.2 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2 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宜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3 使用燃气的公寓式办公楼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电炊式厨房如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 酒店式办公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的相应规定;

5 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6 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

7 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m2

4.2.4 专用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空间,并用灵活隔断、家具等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2 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 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 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 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 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 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4.4 服务用房

4.4.1 服务用房应包括一般性服务用房和技术性服务用房。一般性服务用房为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文秘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员工餐厅、卫生管理设施间等。技术性服务用房为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等。

4.4.2 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包括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室等;

2 档案室、资料室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有机械通风措施;

3 档案和资料查阅间、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4.4.3 文秘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文秘室,位置应靠近被服务部门;

2 应设打字、复印、电传等服务性空间。

4.4.4 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要求;

2 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与停车方式确定;

3 设有电梯的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库;

4 汽车库内可按管理方式和停车位的数量设置相应的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贮藏室、专用卫生间等辅助房间。

4.4.5 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2.00m;

2 每辆停放面积宜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 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4.4.6 员工餐厅可根据建筑规模、供餐方式和使用人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有关规定。

4.4.7 卫生管理设施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每层设置垃圾收集间:

1)垃圾收集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

2)垃圾收集间宜靠近服务电梯间;

3)宜在底层或地下层设垃圾分级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

2 每层宜设清洁间,内设清扫工具存放空间和洗涤池,位置应靠近厕所间。

4.4.8 技术性服务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晒图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和选用机型进行建筑平面和相应室内空间设计;

2 计算机网络终端、小型文字处理机、台式复印机以及碎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施可设置在办公室内;

3 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宜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独立的废气排出装置和处理设施。底图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2款的规定。

4.5 设备用房

4.5.1 办公建筑设备用房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2 动力机房宜靠近负荷中心设置,电子信息机房宜设置在低层部位。

4.5.3 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备机房应采取消声、隔声和减振等措施,并不宜毗邻办公用房和会议室,也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和会议室的正上方。

4.5.4 设备用房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

4.5.5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安装与维修的要求。

4.5.6 有排水、冲洗要求的设备用房和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设备层以及超高层办公建筑的敞开式避难层,应有地面泄水措施。

4.5.7 雨水、燃气、给排水管道等非电气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弱电设备用房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电气设备间。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9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强电间应与电缆竖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0 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弱电交接间应与弱电井毗邻或合一设置。

4.5.11 弱电设备用房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远离强振源,并应避开强电磁场的干扰。

4.5.12 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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