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家具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有利于家具发明创造工作的开展,促进家具科技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形成家具业的良性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间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定义 1、家具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过程中,供人们坐、卧、凭依或储存使用的一类器物。不论其材料种类,制造方式(手工或机械)和风格。家具产品除其本身外,还包含包装、外形、商标,但不包括电脑程序。 2、设计 包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实用新型:是指对家具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外观设计:是指对家具的形状、图案、色彩、表面材质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制作应用的新设计。 3、组合家具 组合家具指由多个可替换、可拆装并重新组装的部分所构成的家具产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 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家具设计专利权; 2、依照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获准的家具设计权。 第四条 保护条例 1、对获得第三条规定的家具设计权实施保护; 、家具设计权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家具设计。 第五条 新颖性 是指一项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第六条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刊物、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七条 实用性 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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