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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简介
一、防烟、排烟设计的目的及设计理论
1.
设计防烟、排烟设施的必要性
现代化的高层民用建筑,无论在装修上,还是家具陈设方面都
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
的有毒烟气和热,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
据测定分析,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
氢等多种有毒成分。同时,高温缺氧又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另
外,烟气有遮光作用,使人的能见度下降,这对疏散和救援活
动造成很大的障碍。
为了及时排除有害烟气,保障高层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
利于消防补救,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是十
分必要的。
2.
设计防烟、排烟设施的目的
防火设计的目的是防止火灾的发生与蔓延,以及有利于扑灭火
灾。
防烟、排烟设计的目的是将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及时予以排除
以及阻止烟气向防烟分区以外扩散,以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顺
利疏散,安全避难和为消防队员创造有利扑救条件。因此防烟、
排烟是进行安全疏散的必要手段。如果随着火势的猛烈扩大,
当火灾区域内温度达到280℃时,人员疏散完毕或疏散无法进行
时,排烟设备在其所属的防火分区内应部分停止运行,以防风
助火势。
3.
防烟、排烟的设计理论
防烟、排烟的设计理论就是对烟气控制的理论。从烟气控制的
理论分析:对于一栋建筑物来讲,当内部某个房间或部位发生
火灾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排烟措施,对火灾区域实行排烟控
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以利人员的疏散和
扑救;对非火灾区域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
防烟措施,使该区域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阻
止烟气的侵入,控制火灾的蔓延。
二、防排烟方式
1.
自然排烟
自然排烟是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室内外空气形成流动,达到
排烟目的的方式。
自然力包括(1)火灾时,因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热量将室内空气
温度升高,形成室内、外空气容重不同,而产生的热压;(2)
室外空气流动产生的风压。
2.
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是利用电能产生的机械动力,迫使室内的烟气和热量
及时排除室外的一种方式。
3.
机械防烟
机械防烟(或称机械加压送风)。是利用电能产生的机械动力,
采用强制性送风的方法,使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空间维持一定的
正压值,防止烟气进入的一种方式。
三、防烟、排烟的设计部位
1.
自然部位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
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
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
防烟措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2.
机械排烟部位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
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
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
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
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3.
机械防烟部位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
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
烟条件的前室。
8.3.1.3封闭避难层(间)。
四、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1.
自然排烟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
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
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走道面积的2%
8.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
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
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
机械排烟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
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 / h计算(单
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 / h)。
8.4.2.2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
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3/h计算。
8.4.2.3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 /
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
次 / 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 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
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国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
机械排烟设施,其排烟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3/ h计算。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设在顶棚上的
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
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
烟防火阀。
8.4.6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
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
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烟防
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
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
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
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
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
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3.
机械防烟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
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
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
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8.3.2-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25000~30000
20层~32层
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8.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8.3.2-3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15000~20000
20层~32层
22000~27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时的送风量 表8.3.2-4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22000~27000
20层~32层
28000~32000
注:①表8.3.2-1至表8.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
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
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
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
应分段设计。
8.3.4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
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
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
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
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
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防烟楼梯间为50Pa。
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
为25Pa。
8.3.8楼梯间宜每隔二到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
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
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
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4.
防烟、排烟控制原理
详见附图10
五、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设计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
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
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
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
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
应设在管井内。
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炎灾危险性大的房
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
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
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
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
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
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六、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的设计
设计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排烟系统设计 (详见附图11)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
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要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
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
可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
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
机就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
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
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
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
于排烟量50%。
2.采暖和通风防火要求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 类汽车库;
8.1.2.3 Ⅰ、Ⅱ 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 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
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
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
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
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
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
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
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
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不应为不燃
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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